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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制定出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
原创
赵珂
2017-06-10
15485

  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日前制定出台了地方版《呼和浩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强调,要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者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并对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约车的经营行为都有详尽的规定和要求,明确了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及职责。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备什么样的资质


  《细则》规定,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须设立在本市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在本市有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运营机构,管理人员;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约车监管平台;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申请者需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其经营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经营服务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等证明材料。此外还需提交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约车监管平台证明材料。


  《细则》还规定,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申请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在本市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细则》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车辆应为本市号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3年以内;安装固定的并且符合国家、自治区、本市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通过公安机关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综合性能等级评定应当在二级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不低于12万;新能源纯电动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车辆运行信息应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约车监管平台化。车辆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车辆近两年内无非法经营处罚记录;满足本市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细则》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从业资格证吊销记录。


  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个网约车平台平台需提供发票


  《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要做好运营服务质量纠纷调查处理工作。


  《细则》还明确规定,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个网约车平台,网约车辆所有人可变更车辆网络服务平台,网约车驾驶员与车辆应当保持固定,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网约车辆不得使用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识,不得巡游揽客及站点候客,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及运价标准,并且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市出租汽车改革和行业稳定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市维护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网约车管理,加强信息沟通和综合研判,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开展联合执法监督工作。市通信、公安、网信部门、工商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商务、国税、地税、质监和人民银行驻呼机构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出租汽车协会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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