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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制定出台《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
赵永光
2017-07-18
15043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到2018年底前,利用两年时间,对核实核准的全区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的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对上述疾病实行单病种付费,控制费用总额,同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降低救治对象及其家庭实际自付费用。

  在落实《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就近便民。统筹盟市、旗县优质医疗资源,综合考虑救治能力和就近方便,优先选择盟市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的医疗机构作为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救治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原则上安排在本盟市的地市级、旗县级医院,以利于救治对象方便快捷地获得所需医疗服务,同时减少因外出就诊产生的交通、食宿等非医疗费用。二是专项救治。根据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的疾病特点和病程阶段,结合不同疾病的治疗方案、医疗技术应用和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实行定救治医院、定诊疗方案、定费用标准、定报销比例、“一站式”结算等集中救治措施,科学分类实施专项救治。三是合理控费。将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的病种全部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实行单病种付费,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经济适用、疗效确切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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