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称,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月1日起执行。
其中,一类地区包括15个区、2个市、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6元/小时;二类地区包括6个区、5个县、3个市、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6元/小时;三类地区包括1个区、4个县、3个市、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元/小时;四类地区包括8个县、3个市、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4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小时。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