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犬类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进一步提高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卫生养犬、健康养犬意识。7月31日上午,由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主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承办的《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在呼市博物馆广场召开。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该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建立犬类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查处违法养犬行为;负责送交、没收、扣押、收容犬只等收养管理及处置工作;管理犬只收容场所;依法受理涉犬治安案件等执法职能。
《规定》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幼儿园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不得养犬。且在重点养犬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和有攻击性的大型犬。对违反以上法规违法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规定》实施后,呼和浩特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年检、免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养犬登记证实行一犬一证,每年年检一次。年检时,养犬人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明。
《规定》指出,养犬人需要遵循八条规定,其中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公园、市场、商店、饭店、学校、托幼园所、医院、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浴池等公共场所。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外,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需征得出租车、网约车司机同意。携犬出户时,对犬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重点养犬管理区内,遛犬出户避开主要街道和上下班人流高峰。
此次活动设置了主会场和四个分会场,在主会场,通过设立LED宣传台、举行歌舞文艺宣传表演、制作宣传展板、公安局机关现场办理电子犬证、农牧局动物诊疗机构现场义诊、发放“文明养犬、爱我青城”宣传折页和纪念品等多种形式对《规定》的内容进行发布和解读,倡导广大养犬市民增强法律意识和约束意识,规范养犬行为,做一个文明、自律、高素质的养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