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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小学教师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
作者:赵永光 信息来源:北方头条网
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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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通报了内蒙古《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在核定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实施意见》提出,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绩效工资分配向一线教师、班主任、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建立完善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推进高等学校教师薪酬制度改革,建立体现以增长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提升教师社会地位。

        《实施意见》明确,实施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建立以师范院校为主体、高水平非师范院校参与的师范教育体系;改革师范生招生制度、实施自治区公费师资培养计划;加强教师教育学科建设,建立完善师范类专业认证制度,全面实施师范专业认证;加强教师实践基地建设,建立一批自治区级教师继续教育基地,认定一批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实践基地。

        《实施意见》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旗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师调配聘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及校长培养选拔等方面的管理职责;优化编制结构,向教师队伍倾斜,建立中小学教师编制“周转池”,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建立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定期到农村牧区学校支教服务机制;加大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倾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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